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
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
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
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
8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
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
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
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
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
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
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
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
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
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
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
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
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
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
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
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
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
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