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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

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 4 月 15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

理表(附件 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6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

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

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

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

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

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

说明。所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

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

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

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

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

7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

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

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

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

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

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 15 项。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

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

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

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

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

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

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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