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
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
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
评价工作要求》(附件 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
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
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
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
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
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
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
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
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
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 15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
4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
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
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
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
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
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
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
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
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 1 级
水平的工厂。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附件 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
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
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
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 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
修订)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
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
5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
试点企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
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
第十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
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 12 个月以
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
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
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