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
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
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
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
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
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
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 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
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
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
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
色工厂;
3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
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